商家拒绝收现金 专家解释:为何说这是违法的

2017-08-08 10:38 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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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已明确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因此拒收人民币是违法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昨天这样告诉南都记者。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选择只接受刷卡支付或扫码支付等移动支付方式,甚至某些商家宣称拒收现金,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讨论。

  就商家“拒收现金”是否违法等相关问题,南都记者昨天咨询了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但该行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上述问题该分支机构不便回应。

  争议:

  拒收现金是否等同于拒收人民币

  第一个争议的焦点在于,人民币是否仅指人民币纸币和硬币?商家拒收现金不等同于拒收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然而,对于这一法律条款,也有不同理解。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认为,移动支付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但移动支付的货币还是人民币。“拒绝现金”只是拒绝一种支付方式,不等于“拒绝人民币”。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也向南都记者表示,无论纸币、硬币,还是通过第三方支付、银行卡支付的货币都是以法定货币人民币计价的,这本身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移动支付的货币也是人民币’这个说法貌似有道理,而事实并非如此”,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表示,《管理条例》从逻辑上分析,就是强调:凡是以纸币和硬币支付的一概不能被拒绝。换言之,商家可以选择其他合法的支付手段,但不能拒绝现金付款。

  但需要指出的是,《人民银行法》和《管理条例》没有把拒绝接收现金明确定义为违法行为,更没有规定法律责任。

  南都记者注意到,2016年7月曾有广东媒体报道,珠海一家面馆因“谢绝现金”只接受手机支付,被中国人民银行珠海支行认定为“拒收人民币”的违法行为。

  不仅如此,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珠海支行相关负责人还回应称,“拒收现金”为新生现象,尚未有具体的法规进行惩处;目前,人民银行法务部等相关部门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研究,具体的处罚结果还需等待时日,未来也有可能对相关情况出台具体的条例。

  不过,南都记者检索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现,到目前为止,人民银行珠海支行并未对此作出公开行政处罚。

  影响:

  拒收或歧视现金将影响人民币流通

  从法律法规、货币理论来看,支付账户中的余额与央行货币、商业银行货币是处于同等地位吗?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现金实际上是以最初级的形态呈现着最高等级的国家信用,现金所包含的主权信用,是要高于银行存款背后隐藏的银行信用,也高于支付账户背后的企业信用。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2015年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时,曾表示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明显不同。

  “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该余额资金虽然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却未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当时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该余额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上远低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也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

  金泽刚表示,由于支付账户是由客户本着“自愿开立、自担风险”的原则申请开立,所以一旦“拒绝现金”可以合法化,则移动支付的自愿开户就变成了强制开户,消费者不仅失去了自主选择的余地,还增加了自身的利益风险。

  “更进一步来看,非现金支付包括银行卡、电子银行、票据以及各种互联网支付等,部分机构打着‘无现金’的旗号,有意无意将‘无现金’支付等同于自身的支付产品,误导了消费者”,董希淼指出,部分公司旗下的超市只支持单一的支付机构产品,这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倘若更多商户拒收人民币,或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手段,这将影响人民币的正常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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