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零负团费”接团将被停业 罚款10万元

2015-03-31 09: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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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东北新闻网)遏制“零负团费”接团、规范旅游产品管理、多举措保护旅游者权益……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加大了规范、处罚力度,进一步保障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其中规定,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游客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旅行社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关键词:带薪休假

  鼓励带薪休假,错峰出行

  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发展特色商业街区和特色餐饮,支持旅游院校和旅游专业建设。鼓励旅游者利用带薪年假假期,错峰出行旅游。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属于国家3A级以上景区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旅游度假区的,起连接交通主干线的旅游道路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

  关键词:旅游资源

  鼓励公民依法开发新项目

  鼓励全省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温泉旅游、沟域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海洋海岛旅游、生态旅游、研学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以及废弃矿山、无居民海岛等,开发新的旅游项目。

  关键词:“零负团费”

  对“零负团费”实行“零容忍”

  所谓“零负团费”接团,就是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收客。

  《条例(草案)》对“零负团费”接团的态度是“零容忍”,规定禁止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游客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规定的,旅行社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关键词:虚假广告

  发布虚假广告,将罚2万元

  禁止旅游经营者发布虚假旅游广告或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违反规定的,旅行社将由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关键词:旅游购物

  严禁胁迫旅游者购物

  禁止旅游经营者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若旅行社应旅游者的要求安排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有偿服务或购物活动,应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与其他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对有偿服务或购物的时间、地点、次数和服务价格等作出书面约定。

  关键词:转团并团

  旅游者不同意,不得擅自转并团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游经营者禁止擅自转团、并团,或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及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禁止增加、减少或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或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经旅游者同意转团的,其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经旅游者同意并团的,不得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服务价格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

  关键词:景区门票

  严禁强售联票、套票

  景区内有多处景观或游览项目的,应分别设置单项门票和价格低于单项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套票,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不得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

  关键词:安全监管

  在4A级以上景区设派出机构

  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质监、交通、食药监等有关执法部门,应在国家4A级以上景区设立派出机构,依法查处黑导游和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旅游经营违法行为,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关键词:旅游投诉

  设立统一机构 30日内处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者。对旅游者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受理或不按规定处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景区游客达上限将停止售票

  4月1日起,一系列新法规将伴着春日的脚步走进人们的生活,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带您提前梳理。

  1.《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景区内旅游者数量接近最大承载量80%时,要启动包括交通调控、入口调控等措施控制旅游者流量。通过周边道路管控、区内停车控制、公交调度控制等措施削减旅游者,错峰接待;当景区达到最大承载量时,要立即停止售票,并对外发布提示。

  2.《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交易规则,应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日。

  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办法》适度放宽了编办主体准入范围,明确了内部资料仅在单位内部传播、不能对外发送的性质等。

责编:江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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