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赔偿不是商家说了算 应遵循法律法规

2015-06-30 08: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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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天津日报)由于韩国近期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疾病,引发部分消费者赴韩旅游恐慌,进而导致取消旅游合同的消费纠纷不断发生。

  6月5日,消费者刘先生向河北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在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增产道门市部签订3人赴韩国旅游合同,约定6月24日出发,已交付8400元的全部费用。但因韩国发生中东呼吸综合征,害怕身体健康受到影响,遂向旅行社方面提出退团要求。旅行社方面表示,提出退团需扣除30%的费用作为违约金。刘先生对此说法不予认可,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

  河北区消费者协会通过调查核实情况后,指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旅行社实际发生的损失相对应,不能单纯按30%的比例索要违约金。经河北区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双方约定在国家未发出赴韩国旅游警示的情况下,由消费者每人交纳300元违约金,如在6月24日前国家发出赴韩国旅游警示,则消费者无需交纳违约金。最终,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消协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有关合同取消所涉及的赔偿问题,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合理有据的范围内进行赔付。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市场质量监管部门进行投(申)诉。

责编:江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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