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失独老人也可享护理服务

2012-08-14 15:57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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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 记者王志新 通讯员苏祥文)昨日,市老龄办联合民政局、财政局宣布:我市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对象扩面,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困难老人,也可享受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至此,我市困难老人享受居家养老护理服务优惠政策实现全覆盖。

    即日起,凡符合“本市户籍,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且生活困难”条件的,均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申报,申报时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残疾证、特扶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街道计生部门证明,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10日。

    独生子女伤残是指残疾等级在一、二级的,生活困难是指老人月人均收入中心城区1100元以下、远城区900元以下。

    经市老龄办审批同意后,从申报之日起可以免费享受每天1小时的居家养老护理服务。护理服务主要方式为上门服务,主要内容是给服务对象洗衣、买菜做饭、打扫卫生、购物、陪同寻医看病、读书读报、谈心聊天等。

    此前,我市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对象为70岁-100岁的困难老人,此次扩面后涵盖了从60岁-100岁老年人的各个年龄段,不同年龄段的老人可根据相关条件申报居家养老护理服务。

    目前,全市有7527人享受居家养老护理服务。从2006年至今,市区财政共投入资金1.02亿元,累计惠及老年人3.1万多人次,提供居家养老护理服务1156.32万小时。

    注:1、“生活困难”:中心城区本人或夫妻月人均收入低于1100元,远城区本人或夫妻月人均收入低于900元。

    2、“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一、二级残疾以及“特扶证”或由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严重障残”:患有一、二级严重功能性障碍的困难残疾人。

    4、“本市户口”:本市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

    5、“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

    6、“免费服务”:符合“免费服务”对象条件的老年人可享受每年由政府购买的养老护理服务365小时,每天1小时;“补偿服务”:符合“补偿服务”对象条件的老年人,在自愿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时,每年可享受政府365小时的购时护理服务费补贴,补贴标准按每小时服务费标准的50%。

责编: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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