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施1年配套制度仍未跟上"黑导"仍存在

2015-01-05 09: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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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检察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出台后,您的出行感觉舒心了吗?

  2014年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旅游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颁布实施至今,开局良好,但在配套法规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市场秩序治理等方面还存在问题。

  法律实施后旅游行业增收2万亿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平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执法检查的报告时表示,旅游法实施后,我国旅游服务水平有所提升。景区、游览区、旅游住宿接待能力提升,交通条件进一步改善,各项旅游服务质量逐步提高。据国家旅游局相关资料显示,2014年以来有关“零负团费”、欺客宰客的投诉和恶性事件有所减少,长假期间投诉电话数量明显减少。

  同时,旅游市场规模有所扩大。统计结果显示,2014年前三季度国内旅游27.29亿人次,同比增长10.8%;出境旅游8544万人次,同比增长16.7%;旅游总收入2.46万亿元,同比增长14.9%。

  自从2013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旅游法,这部法律便承载了旅游行业太多的良好期盼,人们一直希望能够通过这部法律来终结种种旅游乱象。然而,法律实施一年来,依然暴露出很多问题。

  法律威慑不够,还是执法不严?

  旅游法实施后,黄金周期间,景区“爆棚”、游客“滞留”、游客被强制消费甚至被辱骂等不和谐事件让这部法律遭遇尴尬,是法律的威慑力不够,还是执法不严?

  张平在报告中分析,配套法规制度建设滞后是原因之一。旅游法规定的旅游规划执行评估、景区开放、景区流量控制、安全风险提示、高风险旅游项目等关键性制度,均未出台。

  据了解,旅游法实施一年来,全国31个省(区、市)的旅游条例,虽然多数制定了修改工作计划,但目前只有云南、海南两省完成修订。很多地方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现行法规规章与旅游法不一致,尚未及时修改。

  配套法规制度建设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市场主体对旅游法的理解不到位、执行存在偏差,影响了旅游法的有效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建议,尽快修改有关的条例。“针对游客不文明现象,旅游法第3章有8条14款关于游客的条款,这些条款都属于鼓励性的或者提倡性的,如果没有做到或者违反了,没有规定罚责,希望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黄细花说,这样不仅旅游部门有法可依,对游客也是一个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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